第四十三条

有效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