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