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