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等便民设施和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