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扔乱倒垃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擅自刻画、涂写、张贴;
(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烟区内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六)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树枝、枯叶等垃圾。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保持房前屋后整洁;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