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