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建社会文明引导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监督、劝导等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