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建社会文明引导队伍,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监督、劝导等工作,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