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设备和其他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