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公益宣传、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