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和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