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