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立展示和纪念设施,宣传道德模范、丹东好人、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模范人物。建立帮扶礼遇模范人物制度,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建筑工地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