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三)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车灯、喇叭,不抢行,不向车外抛掷、抛洒物品,礼让行人,避让应急车辆;

(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七)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不在公共停车位私设障碍;

(八)爱护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