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条有效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设施;(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遗弃宠物。(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五)不在公共走廊、楼梯间、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六)不从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抛洒物品;(七)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