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