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