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