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