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2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4日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教育。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负有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文明行为规范
(一)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接打电话时轻言细语;
(四)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注重礼仪,用语文明,服从管理,维护场地整洁;
(六)参加健身、广场舞、演唱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不扰民;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不采摘花草、践踏公共绿地、花圃等;
(三)不占用公共场所,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躺卧公共座椅;
(四)不在办公楼道、电梯等公共场所内吸烟;
(五)不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
(六)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
(三)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给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即时清理其排泄物;
(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一)拒绝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不浏览、传播内容不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不发帖谩骂、攻击他人;
(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一)节约粮食、水、电、煤、燃油、天然气和其他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使用公筷公勺,采用分餐的健康卫生饮食方式;
(三)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节俭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拒绝奢华和浪费;
(五)文明简约殡葬、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处置祭祀物品;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行为;
(八)其他健康文明生活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不得将宠物带上车,不在车内抛杂物,不大声交谈、播放视频音频等;
(二)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等乘客让座,不霸占座位;
(三)驾驶车辆不得互相追逐竞驶;
(四)驾驶车辆慢速通过人行横道,友善礼让行人;
(五)驾驶车辆慢速通过积水路段;
(六)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
(七)车辆停放有序,服从管理;
(八)行人应当走斑马线,穿行道路时不使用手机、嬉戏等;
(九)其他出行文明行为。
(一)尊重医学规律,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医护工作者工作,不得危害医护工作者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工作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在医疗机构焚烧祭祀用品、搭建灵堂、摆放花圈挽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文明就医行为。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公约,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旅游公共设施,不破坏、损毁文物古迹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一)不在社区生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二)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时间文明施工,避免噪声、粉尘和污水等对社区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三)爱护社区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社区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社区公共场所、不损坏社区治安、消防、文娱、通讯、强弱电等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造地下空间;
(六)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和车库内,不占用他人车位,不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村规民约,见贤思齐,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
(二)尊敬长辈,赡养、孝敬、关爱父母和老人;
(三)男女平等,尊重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保持房屋周边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农家肥、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公路上晒粮或堆放物品;
(六)科学合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八)其他乡村文明行为。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
全社会应当推进无障碍环境、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依法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
市、县(市、区)的政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景区等服务大厅和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区(室、座),为孕妇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骨髓、角膜、器官、遗体。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设立风度书房、农家书屋、书刊阅读点、漂流书箱等公益性学习场所。
鼓励宾馆饭店、景点景区等经营场所的停车场、厕所向社会开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道德先进人物的评选活动,对本单位人员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四章重点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清单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开展商业、文体等活动时,产生噪音、造成交通拥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
(二)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挂物品、张贴宣传品等;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物;
(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置广告、兜售经营等。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与司机攀谈、争吵,拉扯打骂司机;
(二)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遛狗时未用牵引绳牵领大型犬只或者未给烈性犬佩戴嘴套。
(一)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盲道、人行通道等非车辆停放场地停放车辆;
(三)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逆行、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四)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
(五)违规使用远光灯。
第五章实施与保障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二)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道路照明、环境卫生、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交通、治安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电子监控设施设备;
(四)公共场所的盲道、坡道、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
(六)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休闲设施;
(七)交通标识、地名标志、公共设施指示牌、文明行为引导标识等;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引导文明行为舆论,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报道模范先进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车辆等设置的广告,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公园、广场、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合理设置道德名人园、文明模范墙、善行义举榜等,纪念模范人物,宣传先进事迹。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威胁、侮辱或者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