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公共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