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涂写刻画、张挂物品、张贴宣传品等;(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物;(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置广告、兜售经营等。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