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破坏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挂物品、张贴宣传品等;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物;

(四)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置广告、兜售经营等。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