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倡导为主的原则。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