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实施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