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管理的区域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文明行为可以保留影像、照片等证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