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