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民应当参与农村乡风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见贤思齐,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
(二)尊敬长辈,赡养、孝敬、关爱父母和老人;
(三)男女平等,尊重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保持房屋周边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农家肥、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不在公路上晒粮或堆放物品;
(六)科学合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八)其他乡村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