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