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三)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给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即时清理其排泄物;(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