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

(二)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

(三)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给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并即时清理其排泄物;

(四)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