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引导文明行为舆论,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文明行为规范,报道模范先进事迹,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车辆等设置的广告,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文明行为公益广告。公园、广场、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合理设置道德名人园、文明模范墙、善行义举榜等,纪念模范人物,宣传先进事迹。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