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文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拒绝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不浏览、传播内容不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三)不发帖谩骂、攻击他人;(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