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文明上网,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拒绝网络暴力、网络霸凌,不浏览、传播内容不健康的视听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三)不发帖谩骂、攻击他人;

(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