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开展商业、文体等活动时,产生噪音、造成交通拥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二)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