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接打电话时轻言细语;
(四)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注重礼仪,用语文明,服从管理,维护场地整洁;
(六)参加健身、广场舞、演唱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不扰民;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