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三)接打电话时轻言细语;

(四)不以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五)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时,注重礼仪,用语文明,服从管理,维护场地整洁;

(六)参加健身、广场舞、演唱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不扰民;

(七)遇有公共突发事件时听从应急指挥;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