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下列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二)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道路照明、环境卫生、雨污分流和污水排放系统等市政设施;
(三)交通、治安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电子监控设施设备;
(四)公共场所的盲道、坡道、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大型商场、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急救设施设备;
(六)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休闲设施;
(七)交通标识、地名标志、公共设施指示牌、文明行为引导标识等;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