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有执法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