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政务咨询投诉平台,设置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将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纳入政务咨询投诉平台管理。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威胁、侮辱或者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