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和文明进步的言行举止。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