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不得将宠物带上车,不在车内抛杂物,不大声交谈、播放视频音频等;
(二)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主动给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儿者等乘客让座,不霸占座位;
(三)驾驶车辆不得互相追逐竞驶;
(四)驾驶车辆慢速通过人行横道,友善礼让行人;
(五)驾驶车辆慢速通过积水路段;
(六)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佩戴头盔;
(七)车辆停放有序,服从管理;
(八)行人应当走斑马线,穿行道路时不使用手机、嬉戏等;
(九)其他出行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