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倡导公民采取适当的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