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不大声喧哗、争吵、谩骂;(二)不采摘花草、践踏公共绿地、花圃等;(三)不占用公共场所,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躺卧公共座椅;(四)不在办公楼道、电梯等公共场所内吸烟;(五)不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六)其他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