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六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按照规定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组织设立风度书房、农家书屋、书刊阅读点、漂流书箱等公益性学习场所。鼓励宾馆饭店、景点景区等经营场所的停车场、厕所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