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一)尊重医学规律,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医护工作者工作,不得危害医护工作者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工作者合法权益;

(二)不得在医疗机构焚烧祭祀用品、搭建灵堂、摆放花圈挽幛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其他文明就医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