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实施现场救护。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