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威胁、侮辱或者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