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共交通方面,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交通的不文明行为:(一)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二)在盲道、人行通道等非车辆停放场地停放车辆;(三)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逆行、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四)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五)违规使用远光灯。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