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公共安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为:(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与司机攀谈、争吵,拉扯打骂司机;(二)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三)遛狗时未用牵引绳牵领大型犬只或者未给烈性犬佩戴嘴套。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