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公共安全方面,重点治理下列妨害公共安全的不文明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车辆时与司机攀谈、争吵,拉扯打骂司机;

(二)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遛狗时未用牵引绳牵领大型犬只或者未给烈性犬佩戴嘴套。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