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捐资助学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推进无障碍环境、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依法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益。市、县(市、区)的政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景区等服务大厅和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区(室、座),为孕妇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