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设施和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社会提供各种便利服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骨髓、角膜、器官、遗体。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