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清单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不文明行为治理总体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