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