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粮食、水、电、煤、燃油、天然气和其他公共资源;

(二)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使用公筷公勺,采用分餐的健康卫生饮食方式;

(三)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节俭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拒绝奢华和浪费;

(五)文明简约殡葬、祭祀,不随意焚烧、抛撒、处置祭祀物品;

(六)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七)自觉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等行为;

(八)其他健康文明生活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