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公约,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旅游公共设施,不破坏、损毁文物古迹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爱护景区景点的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将垃圾投入指定地点;

(四)其他旅游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