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和睦友爱,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在社区生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

(二)房屋装修按照规定时间文明施工,避免噪声、粉尘和污水等对社区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三)爱护社区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社区共用设施、设备,不侵占社区公共场所、不损坏社区治安、消防、文娱、通讯、强弱电等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造地下空间;

(六)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和车库内,不占用他人车位,不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