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组织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